办〔2016〕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教育部印发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徽省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安徽省重点智库管理办法(试行)》、教育厅印发的《安徽高校智库建设计划》和《安徽省高校智库成果认定办法》,推进我校智库建设和成果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建设要围绕国家和安徽的战略需求,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决策,提升学校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安徽工业大学在国家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高水平完成安徽省高校培育智库建设任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智库根据学科和人才优势,整合我校研究力量和社会研究资源,成立若干研究组织和研究团队,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有条件可以成立智库委员会,负责人全面主持智库工作,科研处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智库坚持“服务决策、适度超前”要求,面向实际,深入实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研究咨询活动。研究主要方式:(1)设立专项招标课题。智库项目每年根据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征集研究选题。根据课题不同类型(系列研究课题和当年研究课题),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形式完成。(2)设立自主研究课题。鼓励围绕安徽省和各地方政府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重大问题,自主开展研究。(3)开展专题调研、承担委托项目、加强决策咨询等科研活动。
第三章 成果认定
第五条 原则。注重以区域发展、行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的重要智库成果;依据重要成果类别给予一次性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1;智库成果参考《安徽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简称“奖励刊物目录”)设置不同级别,在教师职称晋升、续聘等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范围。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智库成果,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发布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 12月 31日 。
第七条 智库成果认定依据。
1.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不包括“同意”、“转××阅示(处)”、圈阅等批示内容,下同)。
2.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开展调研、编制各类规划或其他政策研究的委托函、委托协议,以及完成上述研究任务且委托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或印发实施的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应用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材料。
3.刊发研究报告、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的刊物。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安徽日报》、《江淮》、省委政研室《安徽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与咨询》、省社科规划办《应用对策》、省教育厅《高校专家建议》等。
4.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成果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智库成果认定程序。
1.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提供相应的领导批示材料、调研报告、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参加智库论坛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审核。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3.会议审查。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会议审查。
4.公示。通过适当方式,对拟记分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成果,将认定科研记分记入当年考核绩效给予兑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经费统一管理。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智库负责人建立专门的账户。
第十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智库负责人负责制。智库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现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智库建设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未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项目组遵循本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根据智库建设项目特点,验收完成的智库建设项目可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作为绩效。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报送制度。智库每年年中应报送中期进展报告,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智库成果情况表(见附件2)与成果汇总,并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科研处。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每年对智库进行一次检查,主要评估智库的建设管理情况、研究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成果质量和转化应用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工作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智库根据本办法与学校相关政策,制定经费管理、绩效分配等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智库成果类型与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及要求 |
级别认定 |
科研记分 |
第一类 |
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 |
奖励刊物目录A类 |
2000分/份 |
第二类 |
国家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 |
奖励刊物目录B类 |
800分/份 |
第三类 |
受委托为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咨询报告,且明确被领导批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刊发研究成果。 |
奖励刊物目录C类 |
400分/份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刊发研究成果。 |
奖励刊物目录C类 |
200分/份 |
第四类 |
《安徽日报》、《江淮》刊发决策参考性文章;在《安徽工作》、《研究与咨询》、《应用对策》、《高校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等;公开出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列研究报告。 |
奖励刊物目录D类 |
100分/份 |
第五类 |
市、厅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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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份 |
说明:1.成果被多次采用,按最高分奖励,不重复积分。
2.如果研究咨询报告是各类课题的结项报告不予奖励。
附件2
智库成果汇总表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 |
份数 |
得分 |
国家层面智库成果 |
中央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刊发研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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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域层面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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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层面智库成果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在《安徽日报》、《江淮》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省委政研室《安徽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与咨询》、省社科规划办《应用对策》、省教育厅《高校专家建议》刊发的研究报告等;公开出版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列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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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层面智库成果 |
市、厅级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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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层面智库成果 |
县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受委托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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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企业的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规模以上企业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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